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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任军伟(另案处理)和一个叫“蒙蒙”的男孩等人,将叶县X镇河南亿盛有限公司的保安员李某某打伤,经鉴定,伤情属轻伤。

审理中被告人侯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3000.00元,被害人已撤回民事部分起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书和被害人的赔偿申请及赔偿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晓军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王某娜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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