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xx与李xx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源民二初字第171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区xxx胡同。

委托代理人李xx,漯河市xx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xx区xx路。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漯河市x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谭xx,该公司客服部员工。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09年元月1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李xx驾驶豫x雅阁牌轿车,沿交通路由南向北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李xx驾驶的无牌兰盾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侧翻,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李xx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驾驶的豫x雅阁牌轿车在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入有保险。后原告在漯河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第9、10肋骨骨折,治疗期间被告李xx支付1100元,2009年4月8日原告李xx出院,出院后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休息、定期复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xx辩称,一、原告李xx是无证无牌驾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被告李xx在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未过保期,应当由保险公司向原告李xx支付赔偿金;三、被告李xx不是醉酒驾驶,为此提供《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文本一份;不存在肇事后逃逸情形,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100元、修车费500元,已为原告认可,保险公司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理赔;四、原告李xx为农业户口,误工费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辩称,一、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驾驶人员醉酒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为此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份;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故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三、出险时间是在2009年元月1日,但住院时间是在元月4日,中间有时间差,骨折是否由于车祸引起无法证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1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李xx酒后驾驶豫x雅阁牌轿车,沿交通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李xx相对方向驶来的无牌兰盾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侧翻,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李xx驾车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原告李xx被送往漯河市中医院治疗,当天进行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59.1元;2009年元月4日开始住院治疗,至2009年4月8日出院,住院95天,共花费医疗费7444.8元,其间被告李xx支付1100元。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xx无责任。

另查明,肇事的豫x雅阁牌轿车在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李xx为农业户口,庭后提交河南省漯河市xx开发区xx乡xxxx社居委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自己是该居委会常住人口,因超出举证期限,未组织质证。

本院认为,2009年元月1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李xx酒后驾驶豫x雅阁牌轿车,与李xx的无牌兰盾机动三轮车相撞,致原告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为原、被告双方认可,有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李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又由于豫x号轿车在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应由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在该车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xx称原告李xx是无证无牌驾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李xx无证无牌驾驶已作明确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故对被告李xx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称被告李xx醉酒驾驶,属于交强险合同条款中的免赔事由,因“酒后”和“醉酒”属不同概念,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李xx酒后驾驶”即为交强险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李xx“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x,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称事故发生后李xx离开现场,属于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故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因《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为救助基金,其所规制和保障的是救助基金发放、使用,有异于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也未见将交通事故后逃逸作为免责事由的约定,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称在2009年元月1日出险至2009年元月4日原告入院治疗之间存在时间差,原告无证据证明骨折是由于2009年元月1日的交通事故所致,因2009年元月1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到漯河市中医院进行骨折相关检查及简单治疗,2009年元月4日入院治疗相同疾病,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两次治疗不是由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致,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2009年元月1日至2009年元月4日之间原告发生其他事故致其骨折,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李xx主张医疗费7803.9元,提供两张门诊收费票据、一张住院收费结算单在卷佐证,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误工费5640元(30元/天×98天+30元/天×3个月×30天/月=5640元),李xx因伤住院95天,出院时主治医生在《出院证明》列出“建议休息三个月”的注意事项,故其误工时间为185天,李xx为农业户口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应按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年计算,该项金额共计2257.5元;原告主张护理费2940元(30元/天×98天=2940元),30元/天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认为20元/天较为合适,护理期间应按住院时间95天计算,该项金额共计1900元;主张营养费980元(10元/天×98天=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30元/天×98天=2940元),因实际住院95天,故该两项费用应分别为950元和285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因有交通费票据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300元,该交通事故未对原告留下身体残疾或者其他生活不便,对其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轻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李xx因2009年元月1日的交通事故遭受损失金额总计为x.4元,其中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李xx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457.5元;被告李xx赔偿原告李xx剩余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03.9元,因原告已获被告李xx赔偿款1100元,对此应予以扣除,扣除后李xx须支付赔偿款共计50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xx财险漯河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x.5元;

二、被告李xx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赔偿各项损失计5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50元,由被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树华

审判员何建军

代理审判员孟哲昱

二00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