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曾某乙、曾某丙、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曾某乙。

被告曾某丙。

被告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曾某乙、曾某丙、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春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某、代理审判员钟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陆玮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甲、被告曾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乙、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诉称,200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曾某乙签订了编号为x-x-0《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曾某乙、曾某丙提供个人住房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即从2003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被告曾某乙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1516.36元。被告以其所购房产桂林市罗马花园翠峰庭16-X号房提供了抵押担保。被告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3年5月30日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曾某乙、曾某丙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本息,截止2010年3月1日为止,已连续拖欠借款7期,累计拖欠51期。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危及原告所出借资金的安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被告曾某乙、曾某丙偿还贷款余额x.46元;3、被告曾某乙、曾某丙偿还贷款利息5501.14元(截止2010年3月1日,以后另计);4、由原告对被告曾某乙、曾某丙经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曾某乙、曾某丙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735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6、被告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x-x-0《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证明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及相互间权利义务约定;2、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个人住房借款;3、被告拖欠贷款一览表,证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借款;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证明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剩余本金额及应付贷款利息额;5、桂林市房屋期权抵押登记证明,证明被告就其所购房产向原告设定了抵押。

被告曾某丙辩称,欠款属实,之前是公司在还贷款。我希望能调解解决,由我筹款还贷。

被告曾某丙未提交证据。

被告曾某乙、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曾某乙、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被告曾某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对上述证据的确认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笔录陈某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曾某乙、曾某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3年5月30日,被告曾某乙因购买桂林市罗马花园翠峰庭16-X号房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x-x-0《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曾某乙提供个人住房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即从2003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被告曾某乙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1516.36元。合同约定的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被告曾某乙以其所购住房提供抵押,被告曾某丙作为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担保。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被告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曾某乙在借款期间累计六个月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于2003年5月30日发放了贷款人民币x元。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5月30日办理了房屋期权抵押登记手续。因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本息,从2009年9月开始拖欠贷款不还,截至2010年3月1日为止,已连续拖欠借款7期,累计拖欠51期。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聘请律师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73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履行了自身义务,被告曾某乙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曾某乙截至2010年3月1日为止,已连续拖欠借款7期,累计拖欠51期。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解除合同、处分抵押物。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曾某乙归还原告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产生于被告曾某乙、曾某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曾某丙对贷款的清偿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曾某乙、曾某丙用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被告曾某乙、曾某丙未能按期还款,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以对抵押房屋依法处分后的所得价款就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中原告为催收本案贷款本息已实际支出了律师费7350元,费用符合广西律师收费标准,该损失系因被告的违约而造成的,属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该笔费用。且《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属于抵押担保和保证的范围。合同约定被告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曾某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承担阶段性保证。被告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故被告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抵押物取得所有权证和办理抵押登记之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曾某乙、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x-x-0《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曾某乙、曾某丙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x.46元。

三、被告曾某乙、曾某丙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支付截至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所有应付贷款利息(截止2010年3月1日,被告应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为5501.14元,2010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x.4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四、被告曾某乙、曾某丙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追索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7350元。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对桂林市罗马花园翠峰庭16-X号房屋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物桂林市罗马花园翠峰庭16-X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以及抵押登记办理之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9元,由被告曾某乙、曾某丙、桂林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19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春弟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钟勇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