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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达利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0-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宁经终字第746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宁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成功,南京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惠安县黄塘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某,达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50岁,达利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王某因与达利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0)建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成功,被上诉人达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0年2月24日,达利公司供给王某各类饼干价值(略)元,王某未付货款。2000年8月17日,南京市X区卫生防疫站对王某所销售的达利公司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发现其中达利雪饼、咔咔脆两种食品在保质期(保质期为9个月)内质量不合格。南京市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建邺工商局)因王某涉嫌销售变质食品,于2000年8月18日暂扣其(略)元。王某已售出达利公司部分食品,余货价值(略)余元。原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清点,王某处尚有未售出的达利公司所供达利雪饼、咔咔脆两种食品合计价值1133.6元。本院审理中,建邺工商局于2000年11月22日对王某经营的虹发食品批发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对其销售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非法所得408元予以没收,并处以(略)元罚款。因王某主张已销售的上述两种食品近期又发生部分退货,本院再次组织双方对王某处现存该两种食品进行清点,王某处未售出及退回的该两种食品合计价值1675元。

原审法院认定,达利公司与王某间的购销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王某认为双方是代销关系,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王某收货后,对质量合格产品应及时付清货款,对不合格的产品应退回达利公司,并在货款中扣除。因达利公司所供食品部分不合格,故检测费用应由达利公司承担。王某认为建邺工商局暂扣款(略)元损失应由达利公司承担,因建邺工商局尚未作出行政处罚,故不能由达利公司先承担损失,而应在建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原审法院判决:一、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货款(略)元,扣除质量不合格食品货款1133.6元及检测费用840元,王某实际应支付货款(略).4元;二、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达利公司不合格的达利雪饼、咔咔脆退还给达利公司(附清单)。

王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其与达利公司间是代销关系,对未销出的达利公司所供食品应作退货处理;其被建邺工商局罚没(略)元系因达利公司所供食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应由达利公司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代销系购销关系中一种特殊的履行方式,因采取代销方式在货物所有权及货款支付条件等方面与普通购销关系的履行方式不同,故购销关系当事人如采取代销方式履行须有明确约定。王某主张其与达利公司之间是代销关系,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对其关于此节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生产者、销售者对此均负有责任。建邺工商局于2000年11月22日对王某经营的虹发食品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对质量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者的违法销售行为进行的处罚,销售者无权要求生产者承担其因违法销售行为被处罚所造成的损失。至于生产者的责任,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另行处理,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王某关于其被罚没款项应由达利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但鉴于原审法院判决后,王某所销售的达利公司上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又发生部分退货,该部分食品应作退货处理,并从王某所欠货款中扣除,故对原审判决该项内容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0)建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货款(略)元,扣除质量不合格食品货款1675元及检测费用840元,王某实际应支付货款(略)元;

二、维持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0)建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达利公司负担453元,由王某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达利公司负担453元,由王某负担15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达利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王某预交,各自应负担部分相互折抵后,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畅

审判员原军

代理审判员张斌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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