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司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司某甲因同村司某某及其女友在商永公路李某超限站东200米处因交通事故死亡。在李某戊、李某丁(均已判刑)兄弟俩的煽动和司某乙(已判刑)的组织下,积极参与到李某交警中队闹事,致使李某交警中队正常工作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司某甲的供述;2、证人司某乙、司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项某、丁某某、李某己的证言;3、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积极参与聚众闹事,致使李某交警中队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某甲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偶犯、初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昊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扰乱 社会 秩序 聚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