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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典当行与紫庄镇政府典当纠纷案

时间:2000-1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贾经初字第334号

江苏省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贾经初字第X号

原告徐州市长城典当行(以下简称长城典当行),住所地在徐州市中山北珞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长城典当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庄镇政府),住所地在徐州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原告长城典当行诉被告紫庄镇政府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城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路某及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庄镇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因徐州市X镇曹台煤矿破产还债,曾于1999年11月16日依法中止诉讼。)

原告长城典当行诉称,1998年1月25日,徐州市X区曹台煤矿(以下简称曹台煤矿)向其典当借款8万元,徐州市X区王庄煤矿(以下简称王庄煤矿)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到期后,曹台煤矿未返还当金,王庄煤矿未履行担保责任。因曹台煤矿已申请破产还债,其破产债权清偿率为零,且王庄煤矿被徐州市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庄煤矿的主管部门--紫庄镇政府返还当金8万元并承担典当费。

原告长城典当行针对其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下列证据:l、1998年1月25日徐州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1998)徐二证经内字第X号公证书(含典当合同、质押财产清单);2、1998年1月25日不可撤销的人民币贷款担保函;3、王庄煤矿工商登记材料共4页:4、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1999)贾经破字第13-1和13-X号民事裁定书;5、2000年9月5日徐州市X区价格事务所出具的徐泉价事鉴字(2000)第X号鉴定结论书;6、1998年1月24日曹台煤矿销售发票3张;7、1998年1月25日当据;8、贾汪区公证处出具的(1999)徐贾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含转售王庄煤矿的协议);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原告长城典当行对本院依法调职的贾汪区机构编制委员出具的证明、2000年11月17日和同年12月4日的两份询问笔录共三份证据均无异议。

经合议庭评议,对原告方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长成典当行所举的10份证据客观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曹台煤矿形成典当关系,亦能够证明其要求紫庄镇政府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且被告拒不到庭作出答辩,故该组共10份证据,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法庭认定的证据及原告方当庭陈述,可以确认下列事实:l、1998年1月25日,原告长城典当行与曹台煤矿签订了一份典当合同,约定:曹台煤矿以1000吨国标5000大卡原煤和34.5公斤汞典当给原告,当金8万元,当期两个月,月当率3%。2,王庄煤矿对该典当提供了担保,约定:担保有效期自担保函开出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担保金额包括本金和迟延利息在内的款项。以上为担保函中的格式条款,担保人王庄煤矿另加了一条非格式条款--同意担保捌万元。3、典当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曹台煤放实付当金(略)元。合同到期后,曹台煤矿未归还当金,王庄煤矿亦未履行担保义务。4、1999年6月1日,紫庄镇X镇政府委托将王庄煤矿转售为张金玉个人所有,并约定出售前王庄煤矿为曹台煤矿提供的贷款担保,由紫庄镇X镇政府承担责任。5、紫庄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系被告紫庄镇政府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

另查明,1、本院于1999年10月28日裁定宣告曹台煤矿破产还债,并于2000年6月20日以(1999)贾经破字第13-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曹台煤矿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合法有效,其中破产债权清偿率为零。2、1999年8月9日,王庄煤矿被徐州市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

又查明,曹台煤矿典当给原告的34.5公斤汞,经徐州市X区价格事务所估价其鉴定结论为:2000年9月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863元。

本院认为,1、1998年1月25日,原告长城典当行与曹台煤矿签订的典当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来源客观真实,形式和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义务。2、原告依据合同已向曹台煤矿支付当金(略)元,但曹台煤矿未在合同约定的当期内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有权将其典当物折价抵偿,由于合同约定的1000吨国标5000大卡的原煤已不复存在,故曹台煤矿应偿付当金及典当费用。3、王庄煤矿对该典当提供了担保,在担保函中虽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但其承诺:在本担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借款人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担保人在接到典当行书面通知,十日内向典当行支付应由借款人支付的包括迟延利息在内的款项,故对该承诺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王庄煤矿另承诺:担保函有效期自担保函开出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对该承诺应认定为对担保期间的约定,应当适用二年期间,即担保期限为二年。5、王庄煤矿以非格式条款承诺:同意担保捌万元,结合担保函中贷款金额为捌万元正的约定及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王庄煤矿的担保范围是典当本金。依照物权优先原则,王庄煤矿的担保责任范围应为实际发放的典当本金抵扣典当物折价后的当金。6、紫庄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受被告紫庄镇政府委托将王庄煤矿卖给张金玉个人,在买断合同中约定,该担保责任由其与被告紫庄镇X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系被告紫庄镇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在王庄煤矿被徐州市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后,其债务应由被告紫庄镇政府承担。7、原告要求被告紫庄镇政府返还当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实际发放(略)元,故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紫庄镇政府给付典当费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8、因曹台煤矿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回赎其典当的汞,故原告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典当物,又因该典当物(注:34.5公斤汞)经鉴定其市场价格为1863元,故应从原告要求给付的当金中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庄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长城典当行当金(略)元。

二、驳回原告长城典当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原告负担170元,由被告负担2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审判长杨金庆

审判员张书成

代理审判员付嘉丰

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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