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固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09年3月1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豫x号农用三轮车,沿胡族铺镇X村温堰水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水库北埂处时车辆翻入温堰水库内,造成车上的乘坐人张霞死亡,张某乙、陈某丙、刘某某受伤。经责任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材料、照片、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赔偿协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豫x号农用三轮车,载张霞(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人张某甲堂姐)、张某乙、陈某丙、刘某某等人给其婶娘上坟。张某甲驾车沿胡族铺镇X村温堰水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水库北埂处时车辆翻入温堰水库内,致张霞死亡,张某乙左胫骨骨折,陈某丙右眼外伤,刘某某淹溺、吸入性肺炎。经法医鉴定,张霞因窒息而死亡。经责任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甲赔偿张霞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丁、陈某戊、张某己证实上述事实。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证人证言能够相印证。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4、法医鉴定书、责任认定书认定张霞死亡的原因及对该起事故的责任划分。5、赔偿协议证实被告方赔偿被害方的情况。6、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对其釆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祁长琴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齐建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