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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饶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乡X村人,现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乡X村人,现住(略)。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隐瞒了很多个人事实和缺点,脾气暴躁的本性逐渐暴露,只要两个人见面,便吵架不断,为此原告伤透了心,并且发现被告在外面有不正当关系,便要求和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约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手续复杂没有成功,后来被告又反悔。原告在等了很长时间后,不得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5月份相识,200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因为家庭琐事,有时发生争吵,自2009年7月份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有过一定时间交往,彼此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冷静处理生活中的琐事,就能够处理好家庭关系和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明荣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小训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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