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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某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0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某患有皮肤病,因听人说罂粟能治皮肤病,就将罂粟种子撒在自家门前菜地。2009年5月5日下午,信阳市公安局洋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前往信阳市平桥区X镇X村被告人关某某住处,依法铲除关某某在其院内及门前菜地内种植的罂粟,共计89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书证罂粟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破案及抓捕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犯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私自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89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某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关某某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明策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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