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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浉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取保侯审;2009年6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唐某某,系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被告人赵某某从他人手中以300元/条的价格购买中华牌香烟150条后,以360元/条的价格卖给戚××,经营计款x元。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销售的中华牌香烟系伪劣商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赔和司法机关追回赃款共计x元退戚继江。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戚××的报案陈述,证人蒋××、卜××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和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许可的规定,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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