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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张某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提出上诉。我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洛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叶某、张某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3月,被告人叶某在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交易科工作期间,申请人洛阳汽车配件厂持其与买受人河南大通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对证载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1-X号楼X.07平方米房产申请交易,叶某审查后作出手续齐全的认定,经原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李道长(已判刑)签字审批完成交易。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据完成的交易,为河南大通娱乐有限公司办理了洛市房权证(2000)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河南大通娱乐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更名为洛阳市一通商贸有限公司,并在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变更登记取得了洛市房权证(2003)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6月,在王城大道建设中,该处房产被拆除,洛阳一通商贸有限公司持该房屋所有权证获得补偿款x元。

2001年11月,被告人叶某、张某在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交易科工作期间,申请人河南通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市洛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其与买受人李宏章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对证载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1-X号楼X-X层房屋共720平方米房产申请交易,叶某、张某审查后作出手续齐全的认定,经原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书记刘学智(已判刑)签字审批完成交易。洛阳市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据完成的交易,为李宏章办理了洛阳市房权证(2001)字第x、x、x号三份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4月,在王城大道建设中,该处房产被拆除,李宏章持上述三份房屋所有权证获得补偿款x元。

另查明: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第x号、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是1997年7月超越职权跨区域发放的。证载的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1-1、X号1-3房产所依据的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伪造的,依照有关规定,该处建筑为违章建筑物,在拆除时应无偿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叶某、张某的供述,证实洛阳市汽车配件厂与河南大通娱乐有限公司的房屋转让业务是叶某审查经办的,河南通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宏章的办公楼转让业务是叶某、张某审查经办的。

2、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去现场测量的人就是审查该宗房产交易业务的经办人。

3、证人李X长、刘X智的证言,证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受理房产交易业务时,如申请人持原洛阳市郊区房地产管理局越权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应不予办理。

4、证人张X、薛XX、金X生的证言,证实如果申请人持原洛阳市郊区房地产管理局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要求进行房产交易时,市场处或产权处应调取原洛阳市郊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原始登记资料予以审核,符合权属登记和交易条件的才能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5、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出具的叶某、张某的任职证明,证实1999年-2001年叶某在交易科工作、2001年张某在交易科工作,二人的职责为办理房产过户交易手续。

6、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1-1、1-3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证实叶某、张某在办理该处房产过户交易业务过程中,经审查作出手续齐全的认定。

7、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综合楼所依据的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系伪造的证据材料。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所颁发的x号、x号房屋所有权证。

8、相关文件、规定等书证。

9、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1-1房产拆迁协议书及补偿款收据,证实该处房产拆迁时予以补偿人民币x元;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1-3房产拆迁协议书及补偿款兑付表,证实:该处房产拆迁时予以补偿人民币x元。

10、刑事判决书,证实李道长、刘学智被刑事处罚的情况。

11、被告人叶某、张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叶某、张某在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交易科工作期间,在审查房产交易过程中,对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违反规定为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1-1、X号1-3房产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使违章建筑物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在该建筑物被拆除时获得国家经济补偿,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叶某的上诉理由:1、1999年3月洛阳汽车配件厂与河南大通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房产交易,是当时叶某和他人一起审查办理的,为什么只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2、第x号、x号房产证是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1997年7月代表洛阳市人民政府发的证,直到2008年6月才被行政撤销。2005年拆迁时,这批房产证仍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证书,不能认定该房产为违章建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规定,其办理上述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洛阳市房产管理局2005年11月17日出具的《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河南大通娱乐有限公司、李宏章、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九都支行三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说明》,市房管局代表组织正式认定第x号、x号房产证办理交易手续符合政策要求。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于2009年11月30日出具的《关于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交易业务工作的几点说明》也认定第x号、x号房产证依法可以办理换发、变更、转移等手续。这证明了其在办理这两宗业务的时候,没有玩忽职守。这两宗业务是在经处、科领导审核同意受理后,才交给其办理的。4、一审法院对洛阳市房管局、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不予采纳,没有道理。

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审理时无视本案的重要事实及相关证据,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在办理登记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所涉及的房产证在办理转让时合法有效。认定是张某的行为造成国家损失有误。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叶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足以认定。关于二上诉人所提,在办理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交易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犯玩忽职守罪,有证人薛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证实,洛阳市房管局对于申请人持原洛阳市郊区房地产管理局越权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应不予办理交易。二上诉人的供述中也承认存在这一规定,与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二上诉人在明知不应为申请人办理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办理。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某、张某在洛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交易科工作期间,在审查房产交易过程中,对原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违反规定为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1-1、X号1-3房产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使违章建筑物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在该建筑物被拆除时获得国家经济补偿,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泽泉

审判员郑琨

代审判员王少林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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