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京广路支行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3-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二七民初字第652号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二七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女,回族,生于1973年9月25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丰昌,河南长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京广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京广路支行客户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璞,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京广路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12月27日作出了(2002)二七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原告马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6日以(2003)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所涉及借款纠纷和刘强涉嫌经济犯罪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将经济犯罪的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不影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定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2)二七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于2003年5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的委托代理人苏丰昌、孙某某,被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京广路支行委托理人郭某、王玉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被告因为银行内部业务上的需要,向原告请求借款150万元,原告东挪西借了139万元,郑州全顺贸易有限公司出资11万元,在被告的客户部经理刘强的要求下,在被告处以“全顺公司”名义开临时帐户,并将150万元存入了该帐户,后原告以全顺公司的名义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50万元的转帐支票交给刘强。由被告出据了收条,借款后,仅偿还原告17万元,下欠133万元不予偿还,为了使权利义务明白析化,2002年10月21日全顺公司与被告达成协议,将该债权全额转给原告并已通知了被告,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3万元。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京广路支行在庭审中辩称:银行不可能向企业借款,本案系个人刑事犯罪,被告却不知情,也无过错,更没有使用该款项,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京广路支行的客户部经理。刘强与原告马某口头协商,让马某在被告单位开户存款,为了吸取储户资金。原告马某出资139万元,郑州全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出资11万元,计150万元以贸易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被告于2002年7月30日给贸易公司出具了一份中国光大银行现金存款凭证。7月31日原告马某应刘强的要求开出一张贸易公司转帐支票一份。金额150万元,刘强给马某写了一张收条,收条写明:收到郑州全顺贸易有限公司转帐支票1份,票号(略),数额150万元,我行保证于2002年8月5日退回转帐支票1份。足额给贸易公司,或偿还现金150万元,并加盖了被告单位公章,2002年9月份刘强偿还马某现金17万元,下余133万元未付,2002年10月21日贸易公司将债权转移给原告马某。并向河南省公证处提出公证通知的申请。同年12月12日河南省公证处作出了(2002)豫证经字第(略)号公证书。

证明债权转移通知书送达被告。下欠133万元经原告马某多次追要,被告没有偿还,马某诉讼来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对刘强出具的收条上的公章及字与公章的顺序进行鉴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于2003年9月1日作出了(2003)郑法文鉴字第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结论为上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字与章的先后顺序是先字后章。

另查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京广路支行于2002年11月21日向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支队报案,11月25日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侦查队以刘强伙同他人诈骗银行资金用于个人还帐,现已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1、2002年7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现金存款凭证。2、2002年7月31日转帐支票。3、被告单位出具的收条。4、刘强的承诺书。5、债权转让协议书。6、通知书。7、公证书。8、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以及当事人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全顺公司同被告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全顺公司按被告要求在被告单位开户存款,并按被告客户部经理要求出具转帐支票,被告为全顺公司出具收据并承诺还款及还款时间,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系违约行为。刘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应承担偿还全顺公司借款的民事责任。鉴于全顺公司已将该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光大银行郑州京广路支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人民币133万元。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京广路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玉环

审判员李某聚

审判员张彦鹏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毕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