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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持有假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沈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女,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赵某某,沈丘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系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友。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9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其丈夫严图营(已判刑)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从沈丘县X镇携带假人民币6万元,行至刘庄店镇X村前时,被平舆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缴获假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收缴凭证、本院已生效关于对同案犯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一份、同案犯严图营的供述、证人董XX、严XX、蒋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持有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2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韩冲

审判员张灵

审判员崔岩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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