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春市宽城锅炉排汽阀厂与刘某某、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X排汽阀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

委托代理人: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

上诉人长春市X排汽阀厂(以下简称排汽阀厂)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排汽阀厂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乙,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和谢某某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长春市中权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甲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3。2001年3月14日,原告注册了“中权”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x。使用范围为金属阀门(机械配件)。2006年7月10日“中权”牌商标被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2007年5月,被告以每个130元的价格,从外地购进9个假冒长春市X排汽阀厂生产的“中权”牌全自动排汽阀,放在货架上。2007年5月4日被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塔分局立案查处,2007年8月8日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塔分局作出延市(宝分)处字(2007)第X号处罚决定:1、没收假冒“中权”牌全自动排汽阀9个;2、罚款1000元。该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和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排汽阀厂为“中权”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谢某某未经授权许可,销售假冒原告“中权”商标的排汽阀产品,已构成侵权。原告排汽阀厂请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谢某某辩称,其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中权”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的,但因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予以充分证明,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侵权时间短、主观过错程度小、未销售出产品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含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失500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某某、谢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长春市X排汽阀厂“中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某、谢某某赔偿原告长春市X排汽阀厂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失500元。三、驳回原告长春市X排汽阀厂其余的诉讼请求。刘某某、谢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长春市X排汽阀厂负担100元,刘某某、谢某某负担400元。

排汽阀厂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可上诉人是“中权”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但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包含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失500元过少。上诉人从长春到延安的单程火车票就为570元,两人往返9次。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增加上诉人维权的差旅费x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刘某某、谢某某答辩称:被上诉人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未销售就被工商局没收并罚款。且上诉人每次来延安并非专程处理此事,还附带办理其他事宜,让被上诉人单独承担其差旅费不合情理。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市X排汽阀厂为“中权”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上诉人刘某某、谢某某未经授权许可,销售假冒“中权”商标的排汽阀产品构成侵权,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结合被上诉人侵权时间短、未获利和上诉人的维权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刘某某、谢某某赔偿上诉人排汽阀厂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500元,明显偏低。本院酌情调整至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三项。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刘某某、谢某某赔偿长春市X排汽阀厂包含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失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长春市X排汽阀厂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长春市X排汽阀厂承担300元,刘某某、谢某某承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