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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浉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郭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尹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周玉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诉请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认识并自由恋爱,1998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为此而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2008年7月20日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示证明,该证明内容为“我辖区居民郭某某之妻尹某某于2002年外出,至今一直未归,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被告于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双方互不履行其夫妻义务,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家祥

审判员李义成

代理审判员曾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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