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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与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登崇,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安装公司)与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下称制糖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29日作出的(2010)河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制糖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装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生效调解确定的2010年2月、3月、4月(5月、6月未提出申请)应支付的工程款17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合计19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0)河市执字第X号。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0年5月25日自愿达成《还款计划书》自动履行。随后制糖公司于同月28日汇80万元、7月23日汇90万元、8月19日汇40万元入安装公司帐户,三次合计偿还210万元(剩余20万元作未申请执行的下期还款)。至此,安装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制糖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x元已由制糖公司向本院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河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第二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应于2010年2月、3月、4月履行的款项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周桂友

代理审判员韦海平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幼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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