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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瑶族,无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2010年4月19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9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昌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柏某某在(略)一处名叫“大土”的地方非法种植罂粟。2010年4月19日,南丹县公安局将柏某某所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清点株数,柏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3653株,部分罂粟己经开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9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柏某某在(略)一处叫“大土”的山坡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10年4月19日,南丹县公安局将柏某某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全部铲除,经清点,柏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共计3653株。案发后,经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柏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的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案件信息登记表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4月18日10时30分,南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柏某某在(略)一山坡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请前往调查处理的事实。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检查情况分析报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场。证实公安机关对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清数总共3653株,在被告人的指认下,提取原物4株的事实。

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辨认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场的事实。

4、铲除罂粟原植物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冉启勋的见证下铲除被告人非法种植的罂粟植物共3653株的事实。

5、销毁罂粟原植物经过、销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冉启勋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非法种植的罂粟就地销毁的事实。

6、处理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非法种植的3653株罂粟中提取4株送检鉴定的事实。

7、植物标本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河池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经对提取4株标本检索鉴定为罂粟科的罂粟,属国家禁种植物品种之一,并将鉴定结论送达被告人的事实。

8、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4月19日6时许,南丹县公安局禁毒专案组在(略)将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柏某某抓获,同日8时5分柏某某带禁毒专案组到(略)一处叫“大土”的地方,经专案组现场勘查发现有大量的罂粟原植物,柏某某亦供述此处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是其非法种植的,在见证人冉启勋的见证下,柏某某对其作案现场进行了辩认的事实。

9、抓获记录。证实2010年4月18日10时30分,南丹县公安局禁毒专案组接到群众举报称:柏某某在(略)“大土”的地方非法种植有罂粟原植物,请查处。接警后,专案组民警于次日在柏某某家将涉嫌非法种植罂粟原物的柏某某抓获的事实。

10、户籍证明。证实柏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的事实。

11、被告人柏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在法庭上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来源客观,取证程序合法,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本院确认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国家对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3653株,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柏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何珠国

审判员黄某任

代理审判员韦柳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函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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