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XX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沅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高中文化,职工,住湖北省孝昌县X镇X组X号。2009年2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沅陵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玉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侯长福、向华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邓艳担任记录,于2009年7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年12月顶替其女李某子来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在担任出纳期间,利用管理转帐支票的职务便利和单位印章管理上的漏洞,虚列拆迁补偿费支出项目,于2009年2月10日在建行沅陵县支行私自将公司帐户上的16万元通过银行转帐,转入到李XX自己的x户头中,随后又将此款全部取出据为已有,携款潜逃至长沙。在携款潜逃期间李XX还用盖有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空白信纸写出证明虚构事实,伪称这笔钱系其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而由公司给他的补偿。2009年2月26日中午,沅陵县公安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将李XX抓获,将16万元追回并退还给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提供的李XX的银行卡交易情况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申请、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林某丙、黄某丁人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周某某认为被告人李XX主观上没有占有该款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且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个人合伙公司。2008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XX顶替其女李某子到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2009年1月16日公司将账户从中国银行转至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被告人李XX于同月21日购买一本转账支票,并利用管理转帐支票的职务便利和单位印章管理上的漏洞,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偷盖了一份空白转账支票。同年2月9日被告人李XX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新开一账户,在空白转账支票上加盖了自己作为出纳的私人印章,在单位留存的存根联上写下“作废”,然后虚列拆迁补偿费支出项目,于2009年2月10日在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私自将公司帐户上的16万元通过银行转帐,转入到被告人李XX自己的x户头中,随后又将此款全部取出据为已有,携款潜逃至长沙,将钱存入其儿子李某海账号为x的账户中。在携款潜逃期间,被告人李XX还用盖有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空白信纸给公司老总李某甲、林某己各写一份证明,并给林某己还写了一封信,伪称这笔钱系其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而由公司给他的补偿费。2009年2月26日中午,沅陵县公安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将李XX抓获,同时将被告人李XX转走的赃款16万元追回并退还给了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XX的基本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证明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性质系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3、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发放表,证明李XX代替其女李某子担任晨辉房地产公司出纳的事实。

4、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提供的李XX的银行卡交易情况表、取款凭证,证明被告人李XX在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户,并将公司的钱转入其银行个人账户并取现的事实。

5、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申请及转账支票存根,证明晨辉公司报案情况及李XX在其用于转账16万元的支票存根联上写有“作废”二字。

6、提取笔录,证明被告人李XX给晨辉公司的股东林某己、李某甲邮寄快递的事实。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沅陵县公安局扣押一张卡号为x的银行卡,卡的开户名为李某海。

8、领条,证明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沅陵县公安局领回赃款16万元。

9、抓获经过,证明沅陵县公安局民警于2009年2月2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抓获被告人李XX的情况。

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从2008年12月开始,被告人李XX顶替其女李某子到沅陵县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出纳。在担任出纳期间,利用管理转帐支票的职务便利和单位印章管理上的漏洞,虚列拆迁补偿费支出项目,于2009年2月10日在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私自将公司帐户上的16万元通过银行转帐,转入到李XX自己的x户头中,随后又将此款全部取出据为已有,携款潜逃的情况。

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10日李XX到建设银行办理转帐,是他帮李XX填写的转帐支票,将16万从公司帐户上转到李XX私人帐户上。

1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李x年12月在晨辉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替其女李某子从事出纳工作,2009年2月10日李XX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的16万元钱转入其私人账户。并且李XX在给李某甲的信中提出,他带走的钱是公司给他的补偿费。

13、证人林某己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10日李XX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的16万元钱转入其私人账户,事后携款潜逃,2月14日他才知道此事。李XX还给他寄了一封快递,信中讲李XX拿走的16万是公司应该给他的补偿费,另外还给了他一张证明,证明的内容是说李XX拿走的钱与他没有关系。

14、证人黄某庚证言,证明她是晨辉公司的财务总监,2009年2月10日李XX没有通过公司同意,私自从银行将16万元从公司帐户上转到其私人帐户上。

15、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是晨辉公司的出纳,2009年2月10日他将公司的16万元钱转入其私人账户并取现,然后他就带着现金去了长沙,并把钱存入他儿子李某海的账户,账号为x。事后,他给林某己和李某甲分别寄了一封信,封信中都附有一份证明。给林某己证明的意思是他转走这笔钱与他无关,给李某甲的证明意思是沅陵县晨辉公司已付给李XX十六万作为补偿费,并即日起双方没有任何关系。

16、司法会计鉴定书,李XX于2009年2月10日将沅陵县晨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16万元资金转入自已在建设银行沅陵支行开设的帐户并取现,导致该公司对上述16万元资金失去控制的财务事实存在。

17、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李XX的供述材料系依法取得,且其供述均为事实。

18、沅陵县晨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证明李XX已退回全部赃款,公司请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判处。

上述证据经当庭核实质证,被告人李XX没有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家法律,身为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周某某提出被告人李XX主观上没有占有该款的故意,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X以给其补偿费为由,利用公司印章管理上的漏洞,私自先在转账支票上加盖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然后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之便加盖个人印章,虚列支出,将公司的财产转至个人账户,随后取出占有。其将本单位财物占有的目的十分明确,且又具体采取了一系列行为将公司的财物已实际占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被告人李XX在案发后从未有向司法机关投案的意思表示,也无向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案发后系公安干警在河南省郑州市抓获归案,故辩护人周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所占用的财物已被追回,没有造成沅陵县晨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损失,该公司对被告人李XX的行为亦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XX从轻判处,可以对被告人李XX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玉环

审判员侯长福

审判员向华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