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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诉被告衡阳市大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民一初字第96号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衡阳市大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X巷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200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衡阳市大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诉称,2001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衡阳市珠晖区X路X号大陆某苑负101户、201户、302户、711户、811户、812户、910户、912户、1003户、1008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x元已全部付清,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为原告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和出让型土地使用证。经原告多次催促,时至今日仍未办理好两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近期为原告办好符合商品房形式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被告衡阳市大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房屋已经交付给了原告,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好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这是我们公司的义务,会尽快为原告办理两证。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衡阳市珠晖区X路X号大陆某苑负101户、201户、302户、711户、811户、812户、910户、912户、1003户、1008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价格当即付清全部购房款x元,被告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办理好符合商品房形式的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约定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办好,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9年4月1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近期办好两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衡阳市大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5月15日前为原告何某办理好珠晖区X路X号大陆某苑负101户、201户、302户、711户、811户、812户、910户、912户、1003户、1008户符合商品房形式的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

二、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使用证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原、被告各自承担各自的费用。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x元,被告衡阳市大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尹培大

审判员周能发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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