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住本市X镇X村朝阳冲村X组X号,娘家住本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王震全,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住本市X镇X村朝阳冲村X组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1987年从长沙打工相识,于1990年农历正月二十四日依俗举行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谢婵,现年18岁已独立生活。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1987年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谢跃军在长沙打工相识,1990年农历正月二十四日依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谢婵,现年18岁,在深圳打工。2002年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现名谢好。1997年春开始,原、被告一起在广东江门白沙工业区鲁星建筑公司打工。被告在该公司做木工装潢,原告和其在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2007年,被告母亲出资起了一栋两层的红砖楼房。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岳军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谢好由被告抚养,待小孩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被告自愿放弃原告应承担的抚养费。
三、原告享有对婚生小孩谢好的探视权,被告应该为原告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
四、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某元
审判员杨新台
代理审判员陈嘉伟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易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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