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三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爱国,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省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州三江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均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纠正原审判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州三江种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河南省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x元。双方和解息诉。
二、一审诉讼费2113元由河南省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由河南省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97元,由郑州三江种业有限公司负担859.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宁宇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启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