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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谭家村X村民,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郑家村X村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⑷噶馨硎死嬖赂境笾弑凰姹愿≌裥驼窭衔劳拙环敢溃ㄒ煞居罕笤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6月份开始,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阎良区X村建房工程干活,后经结算共计欠原告劳务费635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仍不归还,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愿分期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欠原告陈某某劳务费6015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3000元,于2010年1月30日前归还3015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因原告陈某某已预交,故被告赵某某于2010年1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陈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永献m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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