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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安阳市肿瘤医院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女。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平。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增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肿瘤医院。。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丁。

上诉人许某某、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上诉人安阳市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因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5)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某某、宋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平、袁增旺、上诉人肿瘤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师某某、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5)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O一O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华姗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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