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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吕某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霞、王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连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而对继母翟XX心生不满,遂产生杀死翟XX的念头。随即连某某持擀面杖到客厅朝翟XX头部猛打数下,将翟打倒在地后,又用条状搓澡巾勒翟颈部,后用三棱刀戳翟的颈部。作案后,连某某逃至其表妹郭XX家,将此事告诉郭。后郭通过亲属向公安机关报告连某某所在方位,公安人员赶至将连某某抓获。经鉴定:翟XX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用三棱刮刀刺破右侧颈动脉、颈静脉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1、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连XX、郭XX、韩XX、郭XX、连XX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结论;5、相关物证、书证等。认为被告人连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连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认为应认定被告人连某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犯罪时的犯罪动机是突发的,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4、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连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连某某与其继母被害人翟XX关系长期不融洽。2009年12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连某某回到家里,见翟XX做饭时只顾翟自己和连某某父亲,而对其不予理睬,心中生气。之后连某某持擀面杖到客厅朝翟XX头部猛打数下,将翟打倒在地,又用条状搓澡巾勒翟颈部,后又用三棱刀戳翟的颈部,致翟死亡。作案后,连某某逃至其表妹郭XX家中,将此事告诉郭并表示要自首,后郭通过亲属向公安机关报告连某某所在方位,公安人员赶至郭XX家将连某某抓获。经鉴定:翟XX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用三棱刮刀刺破右侧颈动脉、颈静脉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家邻居韩XX证实,2009年12月12日晚上听到连XX喊叫,其和张XX、连X、连XX一块上到连XX家三楼西屋,看到翟XX满身是血躺在地上。其到楼下打了120和110报警。

3、证人连XX证言证实其发现妻子翟XX死亡时告知邻居连X的经过,还证实连某某与继母翟XX关系一直不好。

4、证人郭XX证实,连某某来其店里说他杀了翟XX及要自首的事实。

5、证人郭XX证实,其女儿郭XX给其打电话说连某某用刀戳翟XX及连某某在她店里,其即报告连XX。

6、证人连XX证实,郭XX告知其连某某在郭XX店里要自首的情况,其报告了公安人员,之后公安人员去郭XX店里带人。

7、公(新)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现场位于新安县X镇X胡同翟XX家。在现场提取了擀面杖、男士外套、木棍、剪刀、三棱刀、浴巾片、血迹等痕迹、物证。经被告人连某某当庭对照片辨认,确系其作案现场及所用凶器无异。

8、新安县公安局公(新)鉴(尸检)字[2009]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翟XX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用三棱刮刀刺破右侧颈动脉、颈静脉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9、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记载,公安人员12月13日扣押了连某某作案时所穿的牛仔裤一条、旅游鞋一双。上均有血迹。

10、公(洛)鉴(DNA)字[2009]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在现场提取的送检擀面杖、地面、木棍、牛仔裤上所检人血痕是翟XX所留的几率为99.9999%。

11、被告人连某某供述,证实了其作案经过及产生杀害翟XX想法的原因。供述的犯罪事实与相关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等可相互印证。

12、新安县刑警大队证明,证实了该案报案及抓获情况,连某某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3、户籍证明:证实连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因家庭琐事竟持械行凶杀害继母,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连某某作案后告知其亲属准备投案,由其亲属转告公安机关并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瑞田

审判员陶向阳

代审判员李俊峰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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