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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县民初字第831号某某与某某、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831号

原告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望城县X镇桥口社区油坊台。

原告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某某某,男,土家族,1966年5月29日出身,住长沙市某某区某某某社区X路X号X栋X房。

被告某某公司,地址:长沙县X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代理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某某区某某某小区X栋X门X房。

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公司在开庭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某自愿向原告某某某支付货款及损失共计6000元。

二、原告某某某在一个月内向某某某出具所购“柏蓝”木地板(型号为x×x×12mm)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以及总金额为x元(含已付款x元)的收款收据。

三、如原告未按本协议第二条提供相关资料,原告有权拒绝付款。

四、本案诉讼费243元由原告某某某自愿承担。

五、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伟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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