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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乙、何某乙、王某、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372-2号

原告湖南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董事长。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平房路X幢X、102、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总经理。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何某乙、何某乙、王某、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湖南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海键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肖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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