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长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中专文某,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庞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某,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某,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文某某,女,苗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高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7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园),女,苗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肄业,住(略)-X号。因本案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略)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庞某某、王某乙、郭某某、左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庞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五、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被告人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被告人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被告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九、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略)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斌
审判员韩德民
代理审判员龙兴盛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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