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姜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苏某某、姜某某、苏某某、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29元,减半收取436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385元。由原告湖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海键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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