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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公司与湖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

被告湖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605元减半收取4803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袁波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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