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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740号

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罗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相识自由恋爱,1997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孩严某某,现年10岁,婚后前段感情较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和而经常发生争吵,从2008年10月28日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雷某某与严某某均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生育的小孩严某某(10岁)由严某某抚养,随其一起生活,由雷某某在2009年8月18日前一次性付抚养费x元,另小孩有重大疾病及高等教育费用二人平摊;

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严某某所有;

四、夫妻所欠债务全部由雷某某承担(即欠文某某7000元、李某某3000元、彭某某6000元、娘家母亲5000元);

五、各人衣物,各归各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雷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罗生

二00九年八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陈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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