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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7月24日到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略),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虎小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冯某甲在平舆县X街道办事处大冯某委会十队冯某辛家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冯某辛、陈某壬、陈某癸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辛、陈某壬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陈某癸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辛、陈某壬、陈某癸的陈某;证人冯某乙、霍某某、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张某己、岳某、张某庚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冯某甲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伤情照片、郑州人民医院MDCT检查报告单、解放军第159医院CT检查报告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情况说明、勘查、检验笔录;鉴定结论: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略)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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