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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刑二终字第0085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长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199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6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9)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9)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斌

审判员韩德民

审判员向丹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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