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驿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现在北开发区租房居住。

委托代理人牛长志,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某。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某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长志及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耀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只见过几次面,在对被告家某、品某、性某、作某、为某等了解甚少的情况下盲目听从媒人介绍,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某暴力,再加上被告自私、偏见,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烟酒店、空调等;原告婚前娘家某嫁的洗衣机、冰箱、被子6条等个人财产仍归原告所有;孩子宋某辉由原告抚养,原告愿从打工钱中每月支付260元抚养费,原告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外打工,夜晚回家某晚,对孩子和丈夫很少尽到义务,双方有一定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对原告未实施暴力,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共同生活的余地。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生一子,取名宋某辉,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骂。在2009年端午节晚上,被告想接原告回家,电话联系后,在找原告的过程中,双方因误会在原告打工的地方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打了原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但也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自私、偏见、多疑,且打骂原告,双方感情已破裂,但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向原告赔理道歉,并希望双方都能改正缺点,好好生活。因原被告结婚时间不是很长,夫妻感情尚需进一步磨合,双方孩子又较小,且结合原告自称的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综合分析,原被告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因不符合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今后能够增加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创和谐家某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莉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