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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诉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A区X号楼X层中座。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钢国际广场X层。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卓智(略)事务所(略)。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开圆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丽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旦开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被告合一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复旦开圆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涉案影片《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合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优酷网”上在线播放了涉案影片。原告在公证时,取证了被告在播放涉案影片的同时播放了贴片广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总计x.3元;2、被告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3、被告在其经营的“优酷网”首页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1、我方是一个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站,涉案影片不是我公司上传的;2、我方经营的网站上已经将涉案的作品删除了;3、原告主张我方公开道歉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2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上海开圆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今名称。

1996年12月5日,上海市版权局出具了13份载有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备案的造型样本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十三幅卡通造型分别为: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之“全家福”、“心奇鼠”、“大力牛”、“威力虎”、“精灵兔”、“大飞龙”、“吉利蛇”、“活力马”、“乖乖羊”、“调皮猴”、“古古鸡”、“爱心狗”、“快乐猪”。以上证据标明上述卡通造型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为新加坡开圆公司。

1996年12月30日,新加坡开圆公司(甲方)与复旦开圆公司(乙方)签订《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版权独占使用授权书》,载明甲方是法人作品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造型名字及有关标志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将上述13种卡通造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授权给乙方,乙方有追诉侵权的权利。许可的期限从1997年1月1日起至2006年5月5日止。

2007年4月20日,上海市版权局出具《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作品"制品名称: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十三种);被许可人"受让人:复旦开圆公司;许可人"转让人:新加坡开圆公司。合同期限为2002年12月1日起至永久。

播放涉案动画片《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片尾显示:○x开圆所有权保留;复旦开圆公司呈献。

2002年6月10日,上海市版权局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作品类型: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复旦开圆公司;著作权人:复旦开圆公司;作品完成日期:2001年8月;登记日期:2002年6月10日。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经复旦开圆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2010年1月19日对合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com)上播放《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在www.x.com网页的搜索栏里“专辑”项下输入“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搜索结果显示13个专辑,随机点击上述页面的“皮皮影视”专辑,进入的页面显示:专辑:十二生肖全家福续集-网络世界历险【中国经典动画】【12集全】,下有“视频列表”字样,其下有12部动画片的剧照、片名、时长、播放次数等信息。该页面的右侧标有“皮皮影视”的信息介绍:开圆十二生肖卡通明星都有一个好听的名字:他们是(1)心奇鼠、(2)大力牛、(3)威力虎、(4)精灵兔、(5)大飞龙、(6)吉利蛇、(7)活力马、(8)乖乖羊、(9)调皮猴、(10)古古鸡、(11)爱心狗、(12)快乐猪……随机点击上述视频列表下展开的剧集,可以正常播放,在播放页面的右侧显示有“视频列表”,下列视频的名称列表及时长。上述过程都没有离开优酷网网站。

为证明原告多年来持续开展涉案动画片的电视授权播映借以提升其价值,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其与中央电视台青少年节目中心签订的《合同书》载明涉案动画片授权使用费x元;2、与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广公司)签订的《节目合作协议书》载明文广公司给予原告在预告片频道4次30秒时间用于播放“12生肖全家福”品牌推广的广告片作为授权的回报(该协议还包括《12生肖全家福的神奇世界》);3、与北京电视台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载明北京电视台免费播放涉案的动画片;4、与广州市电视台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权(购买)合同书》载明授权给该电台播放涉案动画片的版权费为3900元;5、与成都电视台少儿频道签订《电视节目素材购买合同》载明每集的授权费为325元共计3900元;6、与山东电视台签订的《合同书》载明授权费用合计1560元;7、与济南电视台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权授权合同书》载明济南电视台给予原告每集30秒贴片广告时间作为授权的报酬;8、与沈阳方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书》载明原告与上述公司按照7:3比例分享涉案动画片的收益;9、与长春电视台签订《电视节目播映权授权合同书》载明长春电视台给予原告每集30秒贴片广告时间作为授权的报酬;10、与云南电视台节目中心签订的《购片合同》载明授权的涉案动画片的价格每集104元共计1248元。原告提供的已经授权电视台的一张清单显示有109家。

为证明原告多年来持续利用配套图书、报刊、网站等手段提升涉案动画作品的价值,原告提交了《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动画故事丛书》(1-4)的封面彩印件及版权页;《文化与生活》、《上海托幼》、《玩具世界》、《素质教育博览》、《扬子晚报》、《新民晚报》等多家报刊对原告的十二生肖全家福的卡通造型进行了宣传或者登载;为宣传其产品,原告还利用www.x.com对之进行推广。

原告还提交了包括《四川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网站、《亚洲周刊》等多家媒体对原告的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涉案动画作品的介绍及遭受侵权的报道。

原告提交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原告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惠多织造有限公司、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附复旦开圆公司与宁波惠多织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协商解决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在地垫上侵权使用的协议》,载明宁波惠多织造有限公司应按照双方2003年10月20日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支付2004年12月29日至2006年12月28日的使用费、按照每年x元的标准支付2006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8日使用费,上述费用及滞纳金共计x.6元;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卡通造型使用费为x元。上述协议附有宁波惠多织造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银行手续,作为原告求偿的计算依据。

为证明其合理支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发票1000元、交通卡发票、餐饮发票、办公用品发票、图书发票、复印打印发票、相关人员劳务支出计算表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认为交通费的发票没有指向性,与本案无关。

另查,原告还提交了登载在报刊或者网站上的关于被告无偿利用原告动画作品进行贴片广告盈利的证据材料,但上述证据并没有被告无偿利用原告涉案作品的内容,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原告还提交了《联合早报》登载的时任新加坡副总理的李显龙对原告“12全家福”儿童动画片关注的报道及新加坡驻上海总领事馆关注原告遭受侵权的函件。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复旦开圆公司提交的光盘、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备案证书、公证书、发票及合理支出中劳务支出列表、报刊及网页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协议书、授权书、清单、配套图书封面彩印页及版权页、函件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作品权属的证据。根据上海市版权局出具的关于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的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新加坡开圆公司是开圆“十二生肖”卡通造型的著作权人,原告复旦开圆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上述卡通造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复旦开圆公司利用上述卡通造型制作了12集的涉案动画片《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

动画片属于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范畴。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动画片的署名情况及《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相互印证,复旦开圆公司享有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包括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复旦开圆公司享有涉案动画片《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合一公司辩称其网站仅是一个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站,涉案影片不是其上传的,故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合一公司在其网站上对涉案动画片设置了专辑,每个专辑都标注有该专辑名称、总时长、会员名称、视频数、播放次数等信息。进入专辑“十二生肖全家福续集-网络世界历险【中国经典动画】【12集全】”,可以看到12个排列整齐且不重复的视频文件,可以正常播放,且播放涉案动画片的过程都没有离开优酷网的页面。在优酷网的页面上包含了动画片《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的剧照、剧情等信息。说明合一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相关视频文件进行了搜集、整理、分类。合一公司即使是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之经营者,应当知道涉案动画片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著作权人不太可能在网络上免费提供涉案作品,其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作品构成侵权。本院依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合一公司对传播动画片《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对于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合一公司辩称已经将涉案动画片删除,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合一公司的此项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对复旦开圆公司要求合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动画片《12生肖全家福网络世界历险》的影响力、合一公司的侵权行为等情节酌情确定,复旦开圆公司的赔偿主张过高,本院不再全部支持。复旦开圆公司主张被告公开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但被告合一公司的行为仅侵犯了原告公司对涉案动画片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主张公开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复旦开圆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复旦开圆公司诉讼合理支出被告合一公司亦应赔偿,具体数额本院予以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九元(已交纳),由原告承担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五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二О一О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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