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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仇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略)。因犯盗窃罪,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熊妍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才友、欧阳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睿珲担任记录。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湘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仇某某与周小平、“园佗”(无法查实真实姓名、均在逃)、李某楚(因本案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在逃)四人商定去大圳水泥厂偷摩托车,四人租乘出租车到大圳水泥厂门口下了车,来到司马冲镇X村X组王征标家,发现有一辆摩托车停放在走廊上,于是四人将摩托车抬到车路上,由周小平找来一把锄头将大锁砸开,仇某某在前面推,其他三人在后面推,将车推到勒石加油站时,被失主王征标追上,四人即弃车逃跑。后李某某等群众将仇某某、李某楚两人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周小平、“园佗”潜逃,至今未归案。经武冈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仇某某等四人所盗窃的摩托车为一辆钱江x摩托,价值37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失主王征标的陈述证明,其摩托车被盗及抓获被告人仇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楚的经过;

2、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武价鉴字[2008]第X号价格鉴证书证明,所盗钱江x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3760元;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抓获被告人仇某某的经过;

4、同案犯李某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与周小平、仇某某、“园佗”共同盗窃摩托车以及被抓的经过;

5、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伙同周小平、李某楚、“园佗”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同时证实犯意的提出者是周小平,自己在其中只是帮忙推车、抬车;

6、(略)人民法院(2001)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仇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刑满释放;

7、被告人仇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仇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仇某某帮忙抬车、推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仇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㈠项,对被告人仇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妍贤

人民陪审员张才友

人民陪审员欧阳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睿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有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4、累犯;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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