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某忠独任审理,于2009年2月18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匡勇军担任记录。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在福州市相识,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06年2月14日原、被告在武冈市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同年8月6日被告生女周某榕。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不适应当地生活习惯,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已分居近二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某榕随原告周某某生活,不要被告李某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

原告周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离婚协议书,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3、邓四秀的证词,以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结婚,婚后被告生女周某榕,该小孩在被告外出后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2007年被告借外出打工离开原告,与原告分居至今;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4、周某兆的证词,证明目的同邓四秀的证词。

5、周某峰的证词,证明目的同邓四秀的证词。

被告李某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方提供的结婚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周某兆、周某峰的证词,形式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周某娥的证明、离婚协议书,形式合法,与周某峰的证词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邓四秀的证词,因其系原告的母亲,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做为本案定案的参考依据。

根据所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在福建省福州市相识,2006年2月14日在武冈市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同年8月6日被告李某生女周某榕。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李某不适应当地生活习惯,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7年2月被告李某外出打工,自此与原告周某某分居至今。被告李某外出后,其小孩一直随原告周某某的父母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在相识不到半年的时间就登记结婚,因此,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了解,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实属草率。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不适应当地的生活习惯,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7年2月,被告外出打工,自此与原告分居至今。因此,原、被告在婚后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在本案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视为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被告婚生女周某榕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周某榕宜随原告生活。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教育费,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有权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教育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周某榕随原告周某某生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某忠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匡勇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