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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耕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北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耕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耕生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北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耕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北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告贾某某之间也没有担保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买卖合同,而被告贾某某的住所地在巩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北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北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红梅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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