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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徐智波,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申请庭前调解,由审判员夏勇于2009年7月X号进行调解。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5日在邓家铺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手续。2001年生男孩陈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从2002年6月开始两人分居至今已达7年。2006年4月原告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不能和好。现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陈某由原告直接抚养。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感情是好的,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5日在邓家铺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生男孩陈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从2002年6月开始两人分居至今已达7年。2006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不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陈某由原告直接抚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婚陈某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陈某的生活费、教育费由原告陈某某全部承担。

三、原告陈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姚某某经济帮助费x元。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勇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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