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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视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东视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B77、78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波,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广东东视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号利好商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东视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视完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5日,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甲方)与得金公司(乙方)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独家享有的电视系列剧《三言两拍》(二十三部五十五集)的VCD、DVD音像制品版权(包括出某、复某、发行和销售权等)有偿转让给乙方独家专有使用;使用地域为中国境内不某括香港、澳门、台湾;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删减剧目内容,修改剧目名称。使用年限为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5日;版权转让费为人民币2000元/集,二十三部五十五集电视剧版权转让共计人民币(略)元整;(略)带材料费和录制费总计9075元由乙方负担。2003年11月28日,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出某《版权证明及授权书》,该证明列出《一文钱》等二十三部《三言两拍》电视系列剧共五十五集,注明版权授予得金公司,发行年限从2003年11月30日到2008年11月30日。2003年12月8日福地税(略)和地税(略)福建省福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显示,客户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纳《三言两拍》节目费分别为(略)元、(略)元。得金公司称其亦仅发行了其中几集音像制品,并仅提交了其中一部《胭楼记》VCD,该VCD彩封标明:得金文化广东音像出某社出某(略)-FX-X-X-0/V.J9,广州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荣誉出某,得金文化总经销。另在内容介绍前标明:胭楼记(郑月娥从良)。

2004年3月22日,经得金公司申请,广州市X区公证处对得金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鹏在东视完美公司经营场所购买《三言两拍》电视系列剧VCD光碟共19盒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公证现场勘查记录》,出某(2004)穗白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19盒《三言两拍》VCD具体剧目均属于2003年11月28日福建电视剧制作中心版权证明中列出某电视系列剧,其中有四部电视剧名称略有不某,版权证明中为《珍珠衫》、《李白吓蛮书》、《牧童奇梦记》和《客舱遇侠僧》,而公证购买的相应的VCD分别名为《重会珍珠衫》、《李白醉草吓蛮书》、《牧童奇遇记》和《客舫遇侠僧》。公证购买的19盒VCD封面均标明: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略)-DX-X-X-00/V.J9,其中有12盒封面标注:完美电影,此12盒VCD在封面颜色、设计及光碟颜色上与另外7盒均有不某。在播放这19部光碟时,片头均显示:(略)完美完美家庭影院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广东发行部(略)-DX-X-X-00/V.J9;片尾显示:福建电视台许可证第(略)号。其中,《郑月娥从良》和得金公司提交的《胭楼记》内容相同(得金公司版权证明中亦只有“郑月娥从良”而无“胭楼记”)。东视完美公司对上述公证购买的19部电视剧VCD属于得金公司在本案主张某利的《三言两拍》电视剧内容没有异议。

2004年3月25日,得金公司委托代理人根据得金公司提交的材料和公证保全的证据标明的出某商和光碟SID码情况就上述VCD光碟涉嫌侵权问题向东视完美公司、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上述节目的中国大陆音像制品制作、出某、复某和发行之专有使用权从2003年11月30日起为得金公司拥有,东视完美公司等三方制作、复某、发行和销售上述音像制品,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封存和回收侵权产品,并回函事实真相和赔偿方案。2004年3月29日,东视完美公司发出《回复某》答复:1、在2003年11月30日后我公司从未对该剧进行过任何制作和复某;2、版权方在第某次转让此节目前并无提前通知本公司,也无对版权到期后事宜有过任何要求及处理意见;3、我公司尚有货尾,处理意见为按生产成本价转让或六个月内自行解决。

得金公司认为,根据公证购买的东视完美公司VCD封面、播放片头中显示的“完美”标识及东视完美公司回函中第2、3点可证明东视完美公司是该音像制品的制作方。东视完美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某证明其是制作、批发方,其只承认在收到得金公司律师函前有销售行为,此后已停止销售。东视完美公司认为制作方是“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双方确认从VCD制品无法确认制作时间。

东视完美公司为证明其所售光碟有合法来源,提供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广东音像发行部于2001年4月5日出某的《收据》一份:兹收到张某(东视完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购买电视系列连续剧《三言二拍》(略)套,货款(略)元,得金公司称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东视完美公司还提交了上述音像发行部的营业执照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某件,得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东视完美公司另提供广东音像城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于2000年11月29日出某的《音像制品入场登记表》,该登记表上出某单位处有“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印章,委托发行单位处有“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广东音像发行部”印章,登记内容中含《三言两拍》(23部55集,包括《客航遇侠僧》、《郑月鹅从良》、《重会珍珠衫》等),节目编号(略)-DX-X-X-00/V.J9。得金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庭审过程中,东视完美公司提供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甲方)和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乙方)于2000年9月2日签订的《节目购买合同》复某件,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三言二拍》(23部55集,拍摄版号(略),其中包括《重会珍珠衫》、《太白醉吓蛮书》、《牧童奇遇记》、《客航遇侠僧》、《郑月鹅从良》等)VCD、DVD在大陆地区复某出某发行权,乙方支付以上55集节目版费3500元/集,共人民币(略)元。本合同在履行条款协定后,合同签字、盖章,甲方并收到乙方合同书包括全部款项,由甲方出某委托转让书才生效启用。本合同有效期3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合同甲方有签名及“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开发部”印章,乙方只有代表“方刚”的签名但无公司盖章。得金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东视完美公司称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不某提供原件。

另查,东视完美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为音像制品批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咨询。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广东音像发行部1997年6月10日成立,经营期限至2001年4月30日,经营范围为音像制品,经营方式为批发。

得金公司要求东视完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7万元,即每部电视剧按3万元估算,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为本案支出某合理费用1万元,得金公司主张某括得金公司委托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公证费1000元以及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出某95元,并提交了相关单据。

原审法院认为,福建电视台为电视系列剧《三言两拍》(二十三部五十五集)的制作单位,其将该剧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某、复某和发行权转让给得金公司独家专有使用,使用期限为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5日,故得金公司在此期间享有《三言两拍》音像制品的专有出某、复某、发行权。得金公司主张某视完美公司非法制作《三言两拍》音像制品,根据是东视完美公司销售的VCD封面标识的“完美电影”和播放该VCD时片头显示的“完美”字样及东视完美公司回复某内容的第某、三点。因东视完美公司全称为广东东视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完美”作为一个词其本身具有修辞意义,故仅凭封面和内容上的“完美”二字不某确定东视完美公司是否为该VCD制作者。至于东视完美公司的回复某第某、三点:版权方在第某次转让此节目前并无提前通知本公司,也无对版权到期后事宜有过任何要求及处理意见;我公司尚有货尾,处理意见为按生产成本价转让或六个月内自行解决,从其文意亦不某以认定东视完美公司制作涉案VCD。得金公司此项主张某审法院不某支持。

东视完美公司未经得金公司许可,在得金公司被许可的期限内,销售了内容与得金公司享有VCD专有发行权的《三言两拍》电视剧的内容相同的VCD。东视完美公司所售音像制品均标明由“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出某,东视完美公司称该音像制品均为其法定代表人在2001年4月5日向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广东发行部购买所得,并有该发行部出某的收据和加盖“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及“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广东发行部”公章的音像市场进场证明为证,东视完美公司还提交了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与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之间的《节目购买合同》复某件,东视完美公司依据上述证据主张某销售的涉案VCD有合法来源以及东视完美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审法院认为,因东视完美公司未提供《节目购买合同》原件,且复某件上亦无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方的盖章,东视完美公司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且东视完美公司亦未能提交该合同履行的证据及电视剧制作方的授权证明,东视完美公司未能确实证明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是上述电视剧VCD的合法被授权复某、出某方。况且即使该授权属实,该合同许可期限亦于2003年9月届满,而本案东视完美公司销售涉案VCD的时间已在得金公司获得该电视剧制作方的许可授权之后,东视完美公司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发行音像制品的行为。至于东视完美公司所称合法来源的证据,东视完美公司提交的进货单据是东视完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东视完美公司成立1年半之前购买的,并非东视完美公司购买且距得金公司公证购买东视完美公司销售的VCD的时间较长,从VCD样品亦无法确认制作时间。东视完美公司进货单据上亦仅有300套,数量不某,东视完美公司又属于批发音像制品公司。另外东视完美公司销售的VCD剧目名称亦与其提交的《音像制品入场登记表》和《节目购买合同》中所列的剧目名称有所不某,东视完美公司证据不某以证明本案得金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VCD是东视完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1年4月进货的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出某的VCD。东视完美公司未能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音像制品有合法来源,亦不某证明其所售涉嫌侵权音像制品为经合法授权出某发行。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东视完美公司销售行为已侵犯得金公司的专有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得金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东视完美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均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参考东视完美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得金公司因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开支亦一并酌定。至于得金公司还要求东视完美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因东视完美公司侵权行为尚未到须向得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程度,故原审法院对得金公司请求判令东视完美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部分不某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条第某款第(六)项、第某、第某十七条第(一)项、第某十八条、第某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九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东视完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得金公司享有专有发行权的电视系列剧《三言两拍》的VCD音像制品。二、东视完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得金公司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得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得金公司负担4486元,东视完美公司负担6324元(得金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原审法院不某退回,由东视完美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某项时迳行支付给得金公司)。

东视完美公司不某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某、二项并予改判,由得金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某,不某平、不某、不某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所售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未经合法授权出某发行,没有合法来源,认定事实错误。音像制品本身封面和片头已标明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出某发行,《广东音像城音像制品入场登记表》已登记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入场销售,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与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之间签订的《节目购买合同》复某件均证明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是经合法授权出某发行,有合法来源。上诉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是2003年9月前合法授权单位出某的产品,涉案电视系列剧版权再次转让没有告知和公告,上诉人受到被上诉人“律师函”后停止了销售,对剩余货尾制定了积极的处理方案,上诉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主观没有过错。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某。被上诉人没有领取《音像制品出某许可证》,不某备出某发行的经营资质,没有出某发行权。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胭楼记》标明广东音像出某社出某发行,被上诉人无权主张某利。三、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即使上诉人侵权,根据行为性质、销售数量、被上诉人购买版权的许可使用费等因素看,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极不某理。

得金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应当认定东视完美公司自行制作了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可。

另查明,2004年5月26日得金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视完美公司,请求:1、判令东视完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2、判令东视完美公司赔偿得金公司经济损失57万元人民币;3、判令东视完美公司赔偿得金公司已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万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视完美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电视系列剧《三言两拍》系由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拍摄制作,因此,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对该剧依法享有著作权。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与得金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得金公司依该协议取得电视系列剧《三言两拍》在国内的专有出某、复某和发行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得金公司指控东视完美公司非法制作电视系列剧《三言两拍》音像制品,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得金公司也未提出某诉,因此,应视为得金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东视完美公司销售电视系列剧《三言两拍》音像制品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东视完美公司主张某案音像制品中标明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出某发行,《广东音像城音像制品入场登记表》已登记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入场销售,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与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之间签订的《节目购买合同》复某件均证明涉嫌侵权的音像制品是经合法授权出某发行,有合法来源。但东视完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节目购买合同》复某件的真实性,也未能证明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某社有权复某、出某涉案电视剧音像制品。同时,《节目购买合同》许可期限亦于2003年9月届满,而本案中得金公司诉东视完美公司非法销售涉案VCD的时间,发生在2003年9月之后,亦即得金公司获得该电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东视完美公司提交的《广东音像城音像制品入场登记表》不某以证明东视完美公司销售的音像制品系得到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复某、出某的音像制品,而且,东视完美公司销售的VCD剧目名称亦与其提交的《音像制品入场登记表》和《节目购买合同》中所列的剧目名称有所不某。因此,东视完美公司也不某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音像制品有合法来源,东视完美公司销售行为已侵犯得金公司的专有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东视完美公司确认得金公司公证购买的《三言两拍》电视系列剧VCD光碟共19部电视剧VCD属于得金公司在本案主张某利的《三言两拍》电视剧内容,足以证明东视完美公司销售电视剧VCD涉及了《三言两拍》著作权的大部分内容。原审法院在得金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东视完美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均无相关证据证实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东视完美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判决东视完美公司赔偿得金公司(略)元,并无不某,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东视完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某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广东东视完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恒

代理审判员欧丽华

代理审判员孙某飞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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