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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爱华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方爱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邵东县X镇X路X号,现住武冈市东门旺角。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株洲市天正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方爱华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8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应原、被告双方的要求,于2009年8月8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方爱华诉称: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建“武冈市东门旺角商贸广场”项目,与株洲市天正电梯有限公司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签定“电梯产品定做合同书”,后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为妥善解决该争议,被告胡某某于2008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息4%,并出具借条,承诺2009年6月20日前偿还,2008年12月27日,该笔借款由原告以现金形式代付康力电梯有限公司货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胡某某辩称:被告同意偿还原告的借款,但是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够迟延两个月再偿还。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建“武冈市东门旺角商贸广场”项目,与株洲市天正电梯有限公司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签定“电梯产品定做合同书”,总计价款123万元,后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妥善解决该争议,被告胡某某于2008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息4%,并出具借条,承诺2009年6月20日前偿还,2008年12月27日,该笔借款由原告以现金形式代付康力电梯有限公司货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芳爱华多次催收未果。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某2008年12月26日向原告方爱华借款x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9月30日为x元,本息合计x元,由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方爱华;

二、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方爱华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丽艳

二00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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