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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系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周芳俭,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武冈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女,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丽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周芳俭和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为原告在武冈市的合作经销商,200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帐务核对,有被告签字并盖章的对帐函。原告公司应收货款为x.02元,被告应付货款余额为x.02元。其中有2000元的会务费,原告公司未参加所谓的会议,原告公司不予认可。2009年3月9日退货4160.32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x.70元。2009年3月原告公司更换业务员,原告新业务员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均予推脱不愿偿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尽快偿还。

被告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没有恶意拖欠原告的货款,只要原告手续齐全,有送货单及发票,被告公司会分文不少按约支付。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武冈市的合作经销商,从2004年至2009年2月,双方一直有业务来往。2009年3月1日,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帐务核对,被告出具了有被告签字并盖章的对帐函:原告公司应收货款为x.02元,被告应付货款余额为x.02元,其中有2000元的会务费。2009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退货4160.32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为x.7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x元货款;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将增值税发票及送货单给被告武冈市康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了结;

二、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丽艳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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