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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系息县司法局小茴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1996年7月举行婚礼,后补办登记手续,并生育两个子女;由于我们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吵嘴生气,特别是被告有外遇,我管他他就打我,并把我往死里打。2006年6月,被告竟将一个女人明目张胆地带到我妹家中,我们因此大吵一架,从此以后我们便分居至今,互不来往。现我们夫妻已分居长达数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此,特依法起诉要求离婚,我抚养儿子胡某豪,被告抚养胡某洋,互不付抚养费,家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7月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儿子胡某洋,于X年X月X日生儿子胡某豪;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性格不和及家务琐事发生吵打。2006年6月,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俩人为此吵打,2007年5月夫妻开始分居至今,互不往来。同时查明:原、被告现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性格不和及家务琐事发生吵打,致使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其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胡某洋、胡某豪应暂由原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予交二审诉讼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鸿

审判员贺峰

审判员刘子明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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