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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堆城进出口公司诉金玉满堂(吉首)实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原名金某城进出口公司

被执行人金玉满堂(吉首)实业有限公司

金堆城进出口公司诉金玉满堂(吉首)实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于1999年12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1999)州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移送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x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500元,剩余的债权x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金玉满堂(吉首)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日被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999)州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元

审判员陈武涛

审判员盛先学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田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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