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某,女,31岁。

被告张某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略)事务所(略)。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被告张某某及代理人张东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某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夫妻关系冷漠,且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更大的伤害,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

被告张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由于双方结婚时间长,平时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生育的两个子女尚年幼,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2年3月6日在延津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张X,于X年X月X日生一儿子,取名张X,现均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原告焦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以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和谐美好的婚姻关系依靠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八年,且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焦某某主张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志霞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