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召县崔庄乡农村合作基金会诉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男,生于1964年3月,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河南豫宛(略)事务所(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南召县X村合作基金会。

负责人:夏某某,女,任崔庄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崔庄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诉人沈某某因与被申诉人南召县X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5年元月14日作出的(2004)南召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06年9月4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豫宛检民抗(2006)X号民事抗诉书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发函指令南召法院再审此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生有出庭。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被申诉人的负责人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2004年9月10日起诉称:1997年10月至2000年10月,被告沈某某分五次在基金会借款总计x元,超期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沈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审被告沈某某缺席未答辩。

原审原告除提供五份借据外,另提供二份证明,证人石xx、李xx证明:1999年2月崔庄乡成立催贷工作队,多次寻找沈某某催要借款,此人下落不明。崔庄乡政府证明:1999年2月崔庄乡政府成立了收贷工作队后多次向沈某旭和其哥沈xx催要欠款,但沈某某避而不见,不予归还。

原审认定:1997年10月27日,被告沈某某因办加油站借到原告基金会x元,期限三个月,用被告的土地作抵押(未办抵押手续);1998年1月18日被告因进汽油借到原告x元,期限六个月,由任保发担保;1998年6月28日被告因购油借到原告x元,期限三个月,由魏xx担保;1999年7月1日被告因购车借到原告x元,期限二年零五个月,用汽车担保(未进行抵押登记);2000年10月30日被告因生意借到原告x元,期限二个月,由魏xx担保。五笔借款总计x元,到期后均未归还。从1999年2月起,南召县X乡人民政府成立“二会一部”清理工作队,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

原审认为:被告沈某某从1997年10月至2000年10月分五次在原告基金会借款总计x元,有被告的借款借据为证,其借据真实可信,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本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追要利息,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人民币x元;本案诉讼费5310元、实际费用200元、公告费100元,共计5610元,由被告承担。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采用公告方式向沈某某送达有关诉讼文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剥夺沈某某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从而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沈某某称:借款属实,但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被申诉人基金会辩称:1999年成立基金会后一直在催要该款,该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

再审查明的五次借款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被申诉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石xx、李xx在借款到期后,从1999年向申诉人沈某某追要欠款,但沈某某分文未还。被申诉人在原审诉讼中放弃对保证人任xx、魏xx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明:原审中,未向沈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

再审认为:原审中,在未向申诉人沈某某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此案,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申诉人称该案所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故对申诉人所述,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不足以导致判决错误。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2004)南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吉伟

审判员郝霞

审判员王某程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国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