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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59年,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汉族。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0)禹民一初字第860-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某某的财产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姚xx是被告李某某的丈夫,姚xx因事于2010年元月8日借原告款x元,打有借条手续,书面约定于2010年3月8日归还,可是,姚xx于2010年3月10日遇车祸不幸身亡。因被告均是姚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原告款x元及经济损失。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下列案件事实:

2010年元月8日,被告李某某之夫姚某建借原告款x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一份“今借到贯立爷现金陆万元整(x元整)至2010年3月8日归还。姚x年元月8日”借条。2010年3月10日,姚xx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2010年5月25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讼中,原告以被告李某某与姚某建系夫妻,此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由被告李某某偿还此款,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提供的姚xx出具的借款手续,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足以证实姚xx生前借原告款x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借款发生在姚xx与被告李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借款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姚xx去世后,原告向被告李某某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因姚xx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2分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李某某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自2010年3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会娟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王金涛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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