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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于2009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12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邵东县X镇X路X路交岔口故意与受害人李某乙撞了一下,然后以李某乙撞了他为由,对李某乙进行威胁、恐吓,迫使李某乙交出现金208元。

2008年7月27日下午六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明伢子”(未查明身份)在邵东县X镇X路X路交岔口,再次遇见受害人李某乙。被告人谭某某称:以前抢过李某乙,并与“明伢子”商量再向李某乙索要钱。被告人谭某某对李某乙说:“你还认识我吗我的手还没有好”,意思是又要李某乙拿钱出来。因李某乙身上没钱,被告人谭某某与“明伢子”便要其带他们回家拿钱。在路上,“明伢子”踢了李某乙一脚,并将李某乙的CECT手机抢走。走到兴湘路一商店时,两人便要李某乙用公用电话打电话给家里。李某乙打通了其姨父的电话,大喊“有人抢我的手机,我在兴湘路。”“明伢子”就掐住李某乙的脖子,捂李某乙的嘴巴,并把电话挂了。两人准备走时,李某乙要其退还手机。“明伢子”就打了李某乙一耳光,并说:“你还想要手机”李某乙不敢喊,两人便逃跑了。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莫某、李某甲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2003)邵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湘南监狱(2007)狱字第X号释放证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海涛

审判员姜俊如

人民陪审员姜传醉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凤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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