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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08年12月2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1月17日批准,次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重婚罪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84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与本村X村民杨某某结婚,婚后分别于1985年、1988年、1990年生育了三个孩子。2004年底,高某某在胡族镇街道王瑞同饭店认识了该店里的服务员吴孔云,此后,与吴孔云以夫妻名义同居,先后于2006年5月、2007年5月生育两个孩子。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张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高某某与吴孔云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其间,高某某仍在向杨某某及其所生的子女尽家庭义务。吴孔云所生的两个孩子不能确定就是高某某亲生的。高某某与妻子杨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杨某某有重要过错。故高某某犯重婚罪的情节较轻;2、高某某无前科,且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84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与本村X村民杨某某结婚,婚后分别于1985年、1988年、1990年生育了三个孩子。2004年底,高某某在胡族镇街道王瑞同饭店认识了该店里的服务员吴孔云。此后,高某某明知吴孔云是有夫之妇,仍与吴孔云以夫妻名义同居。高某某与吴孔云于2006年5月生育一男孩、2007年5月生育一女孩。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高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其和吴孔云被杨某某带人打伤、汽车及其他物品被砸的事实;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其与被告人高某某结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后发现高某某与吴孔云有关系并听说高某某与吴孔云分别于2006年5月和2007年6月生育两个孩子。2008年6月,其找到高某某与吴孔云租房的地点发现高某某与吴孔云及他们与第一个孩子的合影。其当时就打了吴孔云并想砸高某某的汽车。结果吴孔云从后门跑了。并陈述其和亲戚到高某某与吴孔云租房的地点砸电视机、空调、茶瓶子等物品及桑塔纳轿车的事实;3、证人高××证言证实其母亲带人到其父亲高某某与吴孔云租房的地点打吴孔云及砸物品的事实;4、证人左×、许×证言证实,2007年11月份,姓高某建筑老板租其房子,姓高某带一个女的和两个孩子。大孩子会说话,喊姓高某为爸爸,喊那个女的为妈妈。其认为他们是两口子。后姓高某老婆带着一二十人到姓高某家打姓高某小女人;5、证人左×、许×辨认笔录证实吴孔云和被告人高某某是在其家租房子住的人;6、证人周××证言证实,其儿子申明同与吴孔云结婚后生育一女孩,有结婚证,没有离婚。后吴孔云走三四年。听申明同说吴孔云跟一个建筑公司叫高某某的男人跑了。中间吴孔云回来过一两次,要跟我儿子申明离婚,但没有离掉;7、证人申××证言与周××证言相印证;8、高某某与吴孔云的合影照片、高某某、吴孔云及其所生的第一个孩子的合影照片在卷佐证;9、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自己有配偶,且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子女,其行为己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张某某提出,高某某与吴孔云同居生活时间较短,高某某无前科,且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高某某在与吴孔云同居期间,仍在向杨某某及其所生的子女尽家庭义务;高某某与妻子杨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杨某某有重要过错。此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辩护人提出吴孔云所生的两个孩子不能确定就是高某某亲生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相矛盾,与本案事实不符。故对辩护人的此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汪耀洲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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