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刘某、卞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郭学金、姚某某,福建学金(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营业部。(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

代表人黄某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刘某、卞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某年8月11日、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学金、姚某某、被告卞某某、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6日18时15分,被告刘某驾驶被告卞某某所有的闽x轿车由闽清溪滨公园往十字街方向行驶,行经闽清县X镇X街闽清一建门口路段,碰撞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闽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闽清县医院治疗,当天又转院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所受的伤情为急性颅脑损伤,出院后由闽清交警大队委托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010年5月24日,原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某事车辆闽x号轿车已向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卞某某作为闽x号车的所有人,应对被告刘某所承担的赔偿份额负连带责任。基于某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x元、伤残赔偿金x元(x元/年×2年)、误工费8153.4元(76.2元/天×107天)、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30元/天×19天)、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5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4元。其中,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伤残赔偿金x元、误工费8153.4元、护理费190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人民币x.4元;被告刘某、卞某某需赔偿扣除交强险部分以外的经济损失x元,减去被告卞某某已支付的7000元,被告刘某、卞某某还应赔偿原告x元。原告同时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诉权。

被告卞某某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其和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肇事车是他借给刘某使用的。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中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和交通费1500元偏高,由法院酌定,其他的费用予以认可;闽x号轿车除了向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外,还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反正保险公司能够赔付多少,其均愿意给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卞某某承认闽x轿车由其管理并用于某租,但出租手续不是由其负责经办的,所以租给谁并不清楚。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x元部分予以认可,伤残赔偿金x元及护理费1900元也同意赔偿,但原告既然是无业居民,那不存在误工损失,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对于某告主张的交通费最多只同意赔偿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偏高,由法院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未作答辩。

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证明(1)被告刘某驾驶闽x号轿车碰撞原告黄某乙,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闽x号轿车系被告卞某某所有;(3)闽x号轿车向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CT检查报告单、放射科诊断报告、MR检查报告单、医嘱单等材料,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经过以及医嘱原告出院后需加强营养的事实。

3、医疗票据3张、费用清单5张,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事故受伤而支出医疗费x.54元的事实。

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各1份,证明原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以及支出伤残鉴定费700元的事实。

5、护理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在住院期间因雇请护工而支出护理费1900元的事实。

6、交通费票据150张,证明原告及家属因本案交通事故而支出交通费1500元的事实。

7、居民户口簿1本,证明原告的身份系城镇非农业居民。

经庭审质证,被告卞某某及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7均不持异议。被告卞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最多只认可500元;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其中闽清到福州包车400元予以认可,但出院包车300元不合理,因为无肢体残疾,对原告因作伤残鉴定所支出的交通费及其他交通费不予认可。

被告卞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收条1份,以此证明其已赔偿给原告黄某乙人民币7000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原告及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均没有异议。

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调取的证据有: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黄某乙、卞某某、刘某、许明东所作的询问笔录4份。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4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为从许明东和卞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是被告卞某某将肇事车闽x号轿车出租给陈某,陈某又将车借给邓敬程,邓敬程再交给许明东,最后许明东又借给了被告刘某的事实。被告卞某某对4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其不认识许明东,故对许明东的陈某是否属实无法判断。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4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但认为由于某驶员与车主卞某某根本不认识,因此是否属于某险公司理赔范围,请法院裁决。

本院依职权主动调取的证据是: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其主要内容显示:被告卞某某是闽清县千里之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实缴出资额60万元,占20%的股份。

经庭审质证,原告黄某乙及被告卞某某、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均不持异议。

被告刘某、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证。被告卞某某、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7均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6交通费票据150张均未载明乘车时间及往返行程,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本人及近亲属确实需要支出必要的交通费用,结合原告陈某及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酌情采纳700元。

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认定。原告及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被告卞某某提供的证据收条1份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三、对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的认证。本院依原告申请向交警部门调取的4份询问笔录,其来源合法,而且许明东与被告刘某的陈某内容基本相一致,能够印证本案肇事车辆闽x号轿车是被告卞某某用于某租的车辆,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四、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认证。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闽清县工商局调取了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庭审质证时,原告黄某乙及被告卞某某、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该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庭审笔录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0年2月6日18时15分,被告刘某驾驶闽x轿车由闽清溪滨公园往十字街方向行驶,行经闽清县X镇X街闽清一建门口路段,碰撞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原告黄某乙,造成黄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闽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闽清县医院治疗,当天又转院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黄某乙所受的伤情为急性颅脑损伤,出院后由闽清交警大队委托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黄某乙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010年5月24日,原告黄某乙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案中,原告黄某乙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支出医疗费x.54元、护理费1900元、交通费7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卞某某已赔偿给原告黄某乙经济损失7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本案肇事车辆闽x轿车的车主是被告卞某某,该车平时由被告卞某某管理,用于某租营业。该车已向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本案交通事故作出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原、被告双方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规定,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相应损失,不足部分由肇事车辆闽x轿车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即被告卞某某与刘某承担。

关于某偿项目及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规定,应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予以剔除。1、医疗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支出医疗费x.54元,被告卞某某、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赔偿医疗费x元予以采纳。2、误工费。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原告黄某乙是无业居民,那就不存在误工损失,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无固定职业的居民,主张按居民服务业的标准赔偿其误工损失是合理的,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其误工时间可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原告主张原告主张赔偿误工费8153.4元(76.2元/天×107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费。原告主张赔偿交通费1500元,被告卞某某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表示最多只认可500元的交通费,本院酌情采纳700元。4、护理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而支出护理费1900元,并提供了护理费发票,被告卞某某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供住院19天,参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6、营养费。原告出院时医嘱注意休息及营养,但原告主张赔偿营养费6000元,数额偏高,根据原告的伤情并结合其所支出的医疗费,本院酌情采纳300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致十级伤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x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8、鉴定费。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而支出伤残鉴定费700元,被告卞某某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9、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原告在精神方面遭受严重损害是必然的,故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某有据;但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数额偏高,结合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及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地在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考虑认定5000元。

综上,原告黄某乙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x元、误工费8153.4元、交通费700元、护理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x元、伤残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4元。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误工费8153.4元、交通费700元、护理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x.4元。被告卞某某、刘某应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合计人民币x元。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州营业部应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乙医疗费x元、误工费8153.4元、交通费700元、护理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x.4元;

二、被告卞某某、刘某应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合计人民币x元,扣除被告卞某某已付的人民币7000元,尚需赔偿人民币x元,被告卞某某、刘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8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104元,被告卞某某、刘某共同负担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一、本判决书所引用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6)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