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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侗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奉志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福、曾美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燕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小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因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就想到办假房产证到他人处抵押借贷。2007年1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捏造了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欠其工程款愿以临街三个门面作抵为由,虚构了一份《门面购买合同书》,之后,被告人杨某某携带在怀化火车站广场私刻的一枚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的印章和假《门面购买合同书》去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取得了湘运公司北大门综合楼临街的1-X号门面的产权证。2007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房私字第x号房产作抵押骗取了其朋友饶某某和曹某某人民币15万元。2007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房私字第x号房产作抵押骗取了本县汇丰投资公司人民币22.8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将骗取的钱用于归还外债。尔后,被告人杨某某一直外逃,直至2008年12月1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被害人张某甲、饶某某、曹某某的陈述,证人戚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和检验鉴定文书,相关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借贷而非诈骗,也没有外逃,而是去河南郑州追债。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就想办假房产证到他人处抵押借贷。2007年1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在怀化火车站广场边摊点上,私刻了一枚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运溆浦分公司)印章,2007年1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又虚构湘运溆浦分公司欠其工程款未付愿将临街三个门面出卖的事实,伪造了一份《门面购买合同书》,并仿造了湘运溆浦分公司经理戴某某的签名,加盖了假印章。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携带假公章和假合同书,在溆浦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取得了湘运溆浦分公司北大门综合楼临街的1-X号门面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x)。2007年8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便于抵押借贷,在溆浦县房管部门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办成了3本房屋所有权证,即房私字第x-x号。当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房私字第x号房产抵押,在溆浦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骗取了饶某某和曹某某人民币14.4万元。2007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房私字第x号房产抵押,在溆浦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骗取了本县汇丰投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2.8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将骗取的钱用于归还外债。一个月后,被告人杨某某逃匿外地,直至2008年12月18日在长沙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饶某某、曹某某陈述证明:2007年8月上旬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找饶某某借钱,饶某某要曹某某帮忙,经双方商议,被告人杨某某以其湘运溆浦分公司门面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了他项权证,二人共借给杨某某14.4万元,因杨某某原来还借了饶某某3万元,再加上利息,在借条上写了借款20万元。一个月后,杨某某外逃,至今没有还钱。

被害单位溆浦县汇丰投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甲陈述证明:2007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要求以其湘运溆浦分公司门面抵押借贷,经协商后,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办理了他项权证,杨某某立据借款24万元,扣除1个月的利息后,实付22.8万元。一个月后,杨某某外逃,至今没有还钱。

3、证人戚某某、严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以湘运溆浦分公司北大门综合楼临街门面抵押,在饶某某、曹某某和溆浦县汇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借贷的事实。

4、证人舒某某、张某乙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一个人到溆浦县房产局办理湘运溆浦分公司门面(产权证号x)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

5、证人戴某某、李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承建湘运溆浦分公司北大门综合楼未欠其工程款及1-X号门面没有出卖给杨某某的事实。有联合开发协议书、房屋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书证佐证。

6、书证。①、门面购买合同书、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单位集资建房过户契约书、四面墙界申报表等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②、分户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等房屋所有权分割资料;③、曹某某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协议书;④、溆浦县汇丰投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杨某某所立借据、银行取款凭条;⑤、本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⑥、被告人杨某某的银行取款记录;⑦、户籍资料、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和被抓获的事实。

7、湖南省公安厅公(湘)鉴(刑)字[2008]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三份检材即2006年11月17日的“门面购买合同书”、2007年1月29日的“溆浦县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溆房字(2007)X号单位集资建房过户契约书,此三份检材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公章印文为同一印章盖印,与公安机关所提取的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分公司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湘溆检技鉴[2008]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门面购买合同书》甲方落款处签有“戴某某”三字不是戴某某亲笔所写。

8、被告人杨某某对私刻湘运溆浦分公司印章、伪造合同书、办理假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认了以此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借贷,从饶某某、曹某某和溆浦县汇丰投资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处共借得37.2万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借贷而非诈骗,其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界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借贷,关键取决于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事前欠有大量债务,并无实际偿还借款的履行能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担保,骗取信任,得款后又逃匿外地一年多,既不主动与被害人联系,也未偿还被害人任何款项,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因此,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奉志辉

人民陪审员曾美竹

人民陪审员李某福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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